9.04.2007

證實?證否?

科學無法證明鬼存在(證實),同樣的,科學亦無法證明鬼不存在(證否),因為證據不足,所以暫時接受鬼不存在的假設,也許有一天否證鬼不存在的證據足夠了,我們就能夠棄卻鬼不存在的假設,進而接受鬼存在的可能真實。


這樣的科學論證卻讓台灣的法官給推翻了...

陳幸妤告胡忠信誹謗 台北地院判胡忠信無罪〉與陳幸妤一起學習植牙的醫師連新傑也作證指稱陳幸妤曾經有一天下午的課沒有上。法院認為,陳幸妤不無可能利用當天銀行上班日去開戶,在沒有證據證明沒有這項事實情況下,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好一個『在沒有證據證明沒有這項事實情況下,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認定。』咱們用假設檢定來檢驗看看:

虛無假設:被告有罪-陳幸妤沒有利用沒上課的銀行上班日開戶→陳幸妤沒有洗錢,被告毀謗他人名譽

對立假設:被告無罪-陳幸妤利用沒有上課的銀行上班日開戶→陳幸妤洗錢,被告陳述事實(ps.開戶等同洗錢行為~ XD )

(無罪推論原則,因此,我們希望證明棄卻虛無假設,接受對立假設。當證據不足以證明虛無假設為假,應保留虛無假設)

法官以「不無可能」之猜測證明虛無假設「陳幸妤沒有利用沒上課的銀行上班日開戶」為假,故接受對立假設......法官大人,你嘛幫幫忙,猜測可以當證據的話,何必蒐證?
判決指出,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我國刑法對於誹謗罪的規範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對於特定事項所提出個人價值判斷的主觀意見、評論、批判。即使可受公評的評論事項用詞尖酸刻薄、或讓被評論人感到不快、名譽受損,也不能以誹謗罪定罪。

回頭看看「前總統李登輝指控宋楚瑜打麻將一案」判賠千萬、登報道歉:
法院判決時強調,行為人在陳述事實時有無以影射方式暗指某人有此事實,即指李登輝在未經求證情形下,影射宋楚瑜於總統敗選後發動群眾集會,自己跑去打麻將,受到各大媒體高度報導,已對宋楚瑜造成嚴重傷害。

到底是沒有證據就指稱別人「洗錢」嚴重,還是沒有證據指稱別人「打麻將」嚴重?在一個打麻將衍如國風的社會,沒有證據而指稱他人打麻將判賠千萬,沒有證據而指稱他人洗錢反倒是無罪,台灣的司法還真不是蓋的!


【順便檢定一下雙重標準的例子】

虛無假設:馬英九貪污(有罪)
對立假設:馬英九沒有貪污(無罪)

依檢察官起訴:證據顯示,馬英九視公款為私款,申報所得。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英九沒有貪污(證實)的情況下,馬英九貪污-有罪。此外,查不到的帳目視為公務支出。

法院判決:根據中國貪官污吏「公使錢」制度,公款視為私款申報所得乃理所當然,不得視為貪污,因此棄卻虛無假設,馬英九沒有貪污-無罪。


虛無假設:陳水扁貪污(有罪)
對立假設:陳水扁沒有貪污(無罪)

...唔,不對!根據國務機要費起訴書的內容,應該是這樣──

虛無假設:陳水扁沒有貪污(無罪)
對立假設:陳水扁貪污(有罪)

依檢察官起訴:證據顯示,雖然ㄚ扁家族人員帳戶無異常,但湊發票報帳的金錢流向不明,ㄚ扁總是以「機密」一語帶過,賴皮地不肯公開到底有哪些機密、什麼機密、以發票報帳的錢到底給了哪些情報人員...無法證明是否使用於公務。證據不足以證明陳水扁沒有貪污的情況下(證否),棄卻虛無假設,陳水扁貪污-有罪。此外,查不到的帳目一律視為貪污。

法院判決:未知。不過以「查不到的帳目」兩者定義及「貪污治罪條例」制度看來,應可推論陳水扁貪污-有罪。中國人就是這麼好康,可引用「公使錢」制度;ㄚ扁,誰要你是台灣人,「貪污治罪條例」夾去配喔!

證據論證用於中國人身上,無罪推定(對立假設──無罪),證實(證明對立假設為真);用於台灣人身上,有罪推定(對立假設──有罪),證否(證明虛無假設為假)。

延伸閱讀:

妙子的故鄉翦影:鬼月抓鬼

========== news ==========

陳幸妤告胡忠信誹謗 台北地院判胡忠信無罪
更新日期:2007/08/28 20:02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台北二十八日電)媒體人胡忠信2005年十月中旬,連續在電視評論節目中指總統陳水扁的女兒陳幸妤,前往美國開戶、疑似洗錢;陳幸妤委託律師對胡忠信提出誹謗告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胡忠信無罪;法院認為,胡忠信所言為新聞評論與意見表達,不是陳述「確定有開戶」事實;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幸妤為現任國家元首的女兒,第一家庭成員動見觀瞻,名譽權的保障受到較嚴格的限制。被告所提到洗錢的言論,與第一家庭當時是否牽涉貪瀆弊案有關,屬於公眾事務,為可受公評之事。若採極嚴格的審查標準,將產生「寒蟬效應」,有礙民主發展。

判決書說,由於陳幸妤2005年九月十二日至十六日,剛好前往美國紐約大學學習植牙課程,胡忠信依據友人轉述,有同鄉在紐約目睹有人陪同陳幸妤到銀行開戶。胡忠信於是在電視節目中發表言論,表示「陳幸妤開設的帳戶所存美金都被美國銀行與智利政府凍結。學習植牙是學如何將鑽石與金子植到他爸爸、媽媽嘴巴。」

陳幸妤後來委任律師提出誹謗案告訴,並透過總統府公共事務室表示,這項不實指控經中國網站惡意轉述引用,將總統家庭形容為犯罪集團,已嚴重損害陳幸妤及總統家庭名譽,甚至影響社會對總統及第一家庭的評價。 台北地院今天判決認為,是否成立誹謗罪,必須探究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沒有相當理由確信所發表的言論為真實之誹謗故意。經過調查與訊問證人紀萬生、張友驊都表示,有美國返回台灣的同鄉或友人,轉述在紐約看見有人帶著陳幸妤到銀行開戶。

且當時陳幸妤的夫婿與兒子提前兩天回國,陳幸妤留在當地,讓人直覺陳幸妤是處理涉及機密的私事。

判決書認為,胡忠信所聽信的轉述,在邏輯上以及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相信陳幸妤確實在美國學習植牙過程中開戶。 至於陳幸妤是否真的有在美國銀行開戶?法院曾經請法務部依照國際司法互助慣例,協助調閱陳幸妤在美國開戶的狀況,但法務部認為,誹謗在美國非刑事犯罪,僅為民事侵權,請求司法互助必須「雙重可罰」,在請求國與被請求國都有犯罪可罰行為。

與陳幸妤一起學習植牙的醫師連新傑也作證指稱陳幸妤曾經有一天下午的課沒有上。法院認為,陳幸妤不無可能利用當天銀行上班日去開戶,在沒有證據證明沒有這項事實情況下,採取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判決指出,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我國刑法對於誹謗罪的規範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對於特定事項所提出個人價值判斷的主觀意見、評論、批判。即使可受公評的評論事項用詞尖酸刻薄、或讓被評論人感到不快、名譽受損,也不能以誹謗罪定罪。9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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